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民再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姜辉与荣成市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辉,荣成市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辉。委托代理人:王胜锋,威海环翠统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荣成市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城后村,现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荷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林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树君,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姜辉、荣成市建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