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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平为与被告孙桂洪、孙桂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平,孙桂洪,孙桂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032号原告张桂平,女。被告孙桂洪,男。被告孙桂林,男。原告张桂平为与被告孙桂洪、孙桂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7元,减半收取2808.50元,由原告张桂平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人民陪审员  包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希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