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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林、付菊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林,付菊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字第2453号申请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军,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根容,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付菊先,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付菊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缴费通知所确定的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且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的减、免、绶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