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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刘广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刘广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4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8号。代表人王春江,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鹏飞,该分行风险管理部职员。被告刘广新,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诉被告刘广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80元,由被告刘广新负担。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