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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璧山县圆林建材租赁站与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县园林建材租赁站,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613号原告璧山县园林建材租赁站,经营者刘世林,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418室。法定代表人汪世平,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璧山县园林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璧山县园林建材租赁站于2016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县园林建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园林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璧山县园林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声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