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与樊建森、樊建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樊建森,樊建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18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香,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树勋,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职工。被告:樊建森。被告:樊建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与被告樊建森、樊建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依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