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民申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天信与汝阳县国有大虎岭林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天信,汝阳县国有大虎岭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天信,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汝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阳县国有大虎岭林场。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大虎岭林场。法定代表人:员军现,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天信因与被申请人汝阳县国有大虎岭林场(以下简称大虎岭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天信申请再审称:大虎岭林场及县林业局从1993年底至2009年8月期间,在刘天信上班一事上采取百般刁难、置之不理、不予安排、文件开除等违法行为,逼迫刘天信于2008年7月18日书写了《证明》,该证明不是刘天信真实意思表达,不具备法律效力,刘天信未在单位工作是大虎岭林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应由大虎岭林场承担违法过错责任。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大虎岭林场提交意见称:刘天信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自1993年至2009年7月间,刘天信因承包苗圃与大虎岭林场发生争执一直未上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虽存续未解除,但刘天信未向大虎岭林场提供劳动,大虎岭林场也未向刘天信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008年7月18日,刘天信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在我停止工作未上班期间,工资不要,三金及其它有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保证服从大虎岭林场的领导。”刘天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证明》系受胁迫而出具的,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天信要求大虎岭林场补发其未上班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刘天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天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