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波与安徽霍山县天一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安徽霍山县天一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597号原告李波。被告安徽霍山县天一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安徽霍山县天一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霍山县天一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知悦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勤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