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4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华国与查传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国,查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4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华国,农民。被执行人:查传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3)潜民一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3月08日向被执行人查传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查传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查传生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以人民币69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