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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为征与井陉县鑫源博商贸有限公司、白爱凤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为征,井陉县鑫源博商贸有限公司,白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31号申请人刘为征。被申请人井陉县鑫源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南王庄乡南王庄村。法定代表人冯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白爱凤。申请人刘为征因与被申请人井陉县鑫源博商贸有限公司、白爱凤为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井陉县鑫源博商贸有限公司、白爱凤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