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克简、谢木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克简,谢木华,陈昌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法定代表人:李华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克简。被执行人谢木华。被执行人陈昌煌。申请执行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克简、谢木华、陈昌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克简、谢木华、陈昌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克简、谢木华、陈昌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龙池分理处;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20×××62);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克简、谢木华、陈昌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取。冻结金额以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红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少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