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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20号申请保全人:吴文舟,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农林横路**号之八601。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65********。委托代理人:唐跃华,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黄文彪,男,香港永久性居民,1967年7月1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萃锦园**幢1101,香港居民身份证:K850800(3)。被保全人: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堡棠路53号1、2、3、4栋。法定代表人:区耀宗。申请保全人吴文舟与被保全人黄文彪、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两被保全人价值56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及提供了其所有的房产及车辆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吴文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人民币56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黄文彪、江门市晨采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吴文舟所有的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碧桂园海心洲二区二街1号的房屋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J×××××小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