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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鹤盛镇填垟村老人协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鹤盛镇填垟村老人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平、陈衍光,永嘉县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鹤盛镇填垟村老人协会,住所地永嘉县。负责人周庆标。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永土资罚(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7月17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限鹤盛镇填垟村老人协会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7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3825元。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同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382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决定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5)5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填垟村老人协会非法占用的7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云代理审判员  郑璐郴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