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5叙永县紫云村扶贫互助社申请执行商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紫云村扶贫互助社,商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叙永县紫云村扶贫互助社,住所地:叙永县紫云村村委活动室。法定代表人龙成柱,系叙永县紫云村扶贫互助社社长。被执行人商朝平,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8日,住叙永县水尾镇画稿溪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叙永县紫云村扶贫互助社申请执行商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8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商朝平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商朝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叙永县紫云村扶贫互助社,申请执行人叙永县紫云村扶贫互助社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商朝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叙永县紫云村扶贫互助社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叙永县紫云村扶贫互助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524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莫 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