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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智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曹存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智,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葛庆宽,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凤久,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