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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立敏与张文生、张小人、张文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敏,张文生,张小人,张文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963号原告张立敏,男。被告张文生,男。被告张小人,男。被告张文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敏与被告张文生、张小人、张文华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