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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昌正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正,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正。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负责人齐建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昌正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昌正支付587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8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5954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