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戚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戚某某支付案件款本金30000元及该款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戚某某拒付案件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戚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志丹县旦八支行有工资账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戚某某工资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查询。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