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金强与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488号原告:许金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徐立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许金强与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超出答辩期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应当由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发现原告提供劳务���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星佳园项目工地位于河北省海兴县境内,加之,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司法管辖区域。因此,本案确不应由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可由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