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单某与方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单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方某,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单某与被执行人芳文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的被执行人方某在2015年12月31日已将案款5000元交到法院,该笔案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单某支取。被执行人方某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忠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