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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24民初1453号原告:茆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茆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9月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脾气不合经常吵架。原告茆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同意与原告茆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茆某与被告王某自愿同意离婚;二、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茆某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