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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宗顺、丁修梅等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顺,丁修梅,赵金英,刘春秀,刘春志,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368号原告:刘宗顺。原告:丁修梅。原告:赵金英。原告:刘春秀。原告:刘春志。委托代理人:高德国,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负责人:杨春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游春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顺、丁修梅、赵金英、刘春秀、刘春志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顺、丁修梅、赵金英、刘春秀、刘春志撤回对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宗顺、丁修梅、赵金英、刘春秀、刘春志负担。审判员  柴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