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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辖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有效,故请求支持该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涉及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案件,双方合同中约定管辖无效。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为大庆市让胡路区,故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