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57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