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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57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