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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田志强、黄鑫诉徽商银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强,黄鑫,徽商银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799号原告:田志强,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黄鑫,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徽商银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强、黄鑫诉被告徽商银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强、黄鑫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强、黄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强、黄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