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399号原告:郑某。法定代理人:郑锡骑。委托代理人:王建乐,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郑祥强,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秀静,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一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