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安某甲与安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660号原告安某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冯希线,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甲诉被告安某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安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仁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二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