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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2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盛晓菁、汪施敏与陈简、邱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晓菁,汪施敏,陈简,邱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2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晓菁。申请执行人汪施敏。被执行人陈简。被执行人邱丽亚。申请执行人盛晓菁、汪施敏与被执行人陈简、邱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陈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晓菁、汪施敏借款本金26万元与利息116000元。二、被告陈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晓菁、汪施敏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6万元,从2013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0%计息)。三,被告邱丽亚对被告陈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750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343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简、邱丽亚名下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陈简、邱丽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陈简、邱丽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查报财产通知书及邮件查询回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立未第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