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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5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田某采用翻窗的手段进入德清县三合乡八字桥村原恒磊石料厂失主翟国兴的油库内,窃得25升的油桶5只,并用加油机将油库内的0号柴油装入该5只油桶以及其自购的10只25升的油桶后窃走,共计窃得柴油375升。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916元,5只油桶价值人民币60元。2、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田某采用翻窗的手段进入德清县三合乡八字桥村原恒磊石料厂失主翟国兴的油库内,用加油机将油库内的0号柴油装入15只25升的油桶后窃走,共计窃得柴油375升。经鉴定,被盗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916元。综上,被告人田某共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5只油桶,被告人田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832元,均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翟国兴的陈述、证人蒋某、赵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申请书、收条、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照片、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