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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北京茂发养殖场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茂发养殖场,北京兴欣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1、2号楼西安道2号901、1001。组织机构代码:71820XXXX。负责人丁晓杰,总经理。被告北京茂发养殖场,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0294XXXX。法定代表人佟茂。被告北京兴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大兴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1876XXXX。法定代表人李振富,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茂发养殖场、北京兴欣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依据我院做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444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茂发养殖场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借款本金3800000元,并偿还截止到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利息247040.38元,同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偿还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19588元,北京兴欣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茂发养殖场、北京兴欣服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茂发养殖场、北京兴欣服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4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茂发养殖场、北京兴欣服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茂发养殖场、北京兴欣服装有限公司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借款本金三百八十万元,并偿还截止到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利息二十四万七千零四十元三角八分,同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偿还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五百八十八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