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959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汉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汉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系原告的外甥。被告因业务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币种下同),双方于2015年3月26日签署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期6个月,合同还对借款利率、违约金等作了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自行催讨无果,故起诉: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万元;3、要求被告支付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7,000元;4、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被告李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银行转账凭条3份,意在证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4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3月26日,借款给被告40万元、8万元、19万元;2、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意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的事实;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意在证明被告将上海市闵行区名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事实;4、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意在证明被告将上海市闵行区名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证交给原告保管的事实;5、律师费发票,意在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4日、2014年1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借款40万元、8万元。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国家标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所涉借款的1%,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名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以及可能产生的原告代垫保险费等费用。合同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约定。当日,双方经结算,原告之前借给被告的48万元及该款利息以3万元计,原告再给付被告19万元,总计7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19万元。嗣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付息,原告遂诉于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后,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生效。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70万元的事实,由原告出具的银行转账凭证、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等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还款,实为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借款利息7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000元、赔偿律师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某某借款70万元、支付利息7万元;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吴某某违约金7,000元;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律师费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23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吴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爱军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文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