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森与滕州市北辛街道侉庄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滕州市北辛街道侉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816号原告张森,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培海,男,农民,住滕州市。系原告张森之父。委托代理人唐传法,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北辛街道侉庄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聪,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与被告滕州市北辛街道侉庄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森负担。审判员 赵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