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乐尔乐煤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乐尔乐煤业有限公司,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乐尔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98号法定代表人:王玲。被执行人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路28号仁和嘉园法定代表人:关丽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