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2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盛成与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鲍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盛成,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鲍方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367-1号原告方盛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李汝俭,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办迎春桥社区。法定代表人郑和超,职务不详。被告鲍方坤,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方盛成诉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鲍方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盛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都市西南特加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 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刁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