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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珍与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许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珍,许果,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钟珍,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许果,女,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2015)顺庆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钟珍申请执行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许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许果的银行存款5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