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珍与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许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珍,许果,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钟珍,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许果,女,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2015)顺庆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钟珍申请执行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许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许果的银行存款5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