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俊珍与孙梦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986号原告孙俊珍。被告孙梦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中华大厦。原告孙俊珍诉被告孙梦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俊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俊珍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俊珍承担。审判员  张丽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