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贤锐与王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贤锐,王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53号申请执行人:黄贤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海良,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贤锐与被执行人王海良民间借贷合同(2014)安民初字第56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6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王海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