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唐伟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66号罪犯唐伟,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青川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971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唐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