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林伟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林伟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林伟康,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93X。关于本院刑庭移交执行林伟康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林伟康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伟康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赖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