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政龙与姜瑞朋、张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龙,姜瑞朋,张晶,刘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110号原告李政龙,被告姜瑞朋,被告张晶,被告刘亚利。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