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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陈介寿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81号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介寿,男,1944年4月8日出生。申请人陈介寿因起诉要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第201401310410号训诫书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立终字第018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训诫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陈介寿针对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训诫书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陈介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