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885号原告贺某某,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