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507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海卫、王岩,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胡鹏,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飞,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强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海卫,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鹏、赵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11年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2月生育一子。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又分多聚少,双方争吵不断,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主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在外很少回家,平时对原告冷落没有尽家庭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是原告从2014年2月在四川省宜宾工作,至今没有回家过,也没有探望过小孩,孩子一直由被告及其家人照顾,现同意离婚,儿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同时,在原告处属于儿子的金手镯(约价值8000元),金花生(约价值800元),金锁片(约价值4200元)应由被告保管。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同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并于2013年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儿子出生后,双方在抚养孩子上产生纠纷,后双方又缺乏沟通,经常争吵不断,且双方分多聚少,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步恶化。2014年2月,被告离家至四川省宜宾工作,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审理期间,被告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费上有异议。另查明,原告现在中铁某某局工作,月收入在3500元左右;被告在私营企业里打工,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婚生子李某某,出生于2013年2月4日,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随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抚养照料。再查明,原、被告双方亲属赠送婚生子李某某财产:金手镯1对,金花生1只,金锁片1只,目前在原告处。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审查表、身份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信息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双方为孩子抚养问题上未能妥善处理纠纷,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离婚。关于李某某抚养问题,因婚生子目前年龄尚幼,且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随被告及其被告家人共同生活,已经适应被告家庭的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以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为宜。抚养费的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的负担能力,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过高部分,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在原告处有婚生子的财产应由被告保管问题,因父母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的财产父母均有保管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被告均有保管子女部分财产的权利。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6年4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止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于每月底前直接支付被告。三、原告有权每月探望儿子的权利,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周五下午接回,周六17时前送回被告住处,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四、在原告处的婚生子李某某财产:金锁片一只由原告负责保管至其独立生活止;金手镯一对、金花生一只由被告负责保管至其独立生活止,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潘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