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砚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砚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84年7月7日生,马关县人,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钱某,男,1981年10月11日生于砚山县,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砚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平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应执行标的1821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82150元。查明,被执行人钱某已将其名下土地一块抵押给砚山县农村信用社,标的额在本案执行期限内无法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伟民审判员 高德勇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