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与林清良、林月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林清良,林月华,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17号(湖南航天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周超。被告林清良。被告林月华。被告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物贸大道J05区。法定代表人宋许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诉被告林清良、林月华、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路支行撤回对被告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