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怀兴与朱仁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怀兴,朱仁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901号原告于怀兴,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4日,山东省武城县人,居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朱仁万,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梁平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怀兴诉被告朱仁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怀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怀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怀兴撤回对被告朱仁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怀兴负担。审判员 何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