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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怀兴与朱仁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怀兴,朱仁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901号原告于怀兴,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4日,山东省武城县人,居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朱仁万,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梁平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怀兴诉被告朱仁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怀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怀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怀兴撤回对被告朱仁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怀兴负担。审判员  何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