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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普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汉江微型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普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市汉江微型车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2289号原告常州市普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荡南村冯家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殿钊,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汉江微型车配件厂,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投资人陈亚,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普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汉江微型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普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束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