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栾桂芝与李华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桂芝,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栾桂芝,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李华,所在地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刑重字第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华在银行的存款523456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华相当于52345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华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一、终结(2015)九刑重字第8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