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62号原告: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3825700-5。法定代表人:许孟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荣,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涌头山泉路*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为67520727-X。法定代表人:吴燕芳。原告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爱娥、人民陪审员马巧玲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荣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3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原告向被告采购“白反射片”产生货款1392520.66元(含17%增值税),原告已向被告全额支付该货款。由于原告作业手误,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将被告提供部分冲账发票重复付款96751.98元。原告发现后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96751.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交易往来,由被告向原告供应白反射片等电子产品。双方的交易及付款方式为原告向被告发出采购订单后按照采购订单预付货款,被告根据采购订单发货,原告收到货物后根据实际使用数量对账,并要求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再根据发票金额进行对冲。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显示2012年6月13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共采购白反射片43648平方米,金额为1392520.66元(含税17%),原告已按照采购订单金额向被告支付该货款,被告亦依约向原告送货,送货单显示的送货数量及金额与采购订单的基本一致,被告已经向原告开具了部分货款的增值税发票。2013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付款96751.98元,该金额与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一致。原告主张该笔款项应作冲账处理,但由于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作预付款处理,故多向被告支付货款96751.9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单、送货单、入库单、增值税发票、汇款凭证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附卷为据。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采购单及汇款凭证可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采购单的金额向被告支付货款1392520.66元。对于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被告支付的96751.98元,由于双方的交易方式为先付款后发货,再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货款结算,如该笔款项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预付货款,原告应当在2013年8月5日及之前有向被告下采购单采购价值96751.98元的货物。尚没有证据证明前述采购事实的发生,且该付款金额与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出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一致,可以佐证原告关于该笔款项是结算后的对冲款项而非预付款项的主张。故对原告关于该笔款项是因为其操作失误作为预付款向被告支付,属于重复支付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于2013年8月5日取得款项96751.98元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96751.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福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6751.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8元,由被告东莞市琍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静人民陪审员 李爱娥人民陪审员 马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慧玲第3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