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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字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家玉与天津银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玉,天津银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字3245号原告马家玉。被告天津银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时代奥城商业广场C7区北楼8楼,注册号120104000027872。法定代表人李玉林,总经理。被告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56号,注册号120104000128254。法定代表人邢新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家玉与被告天津银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亨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家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7元,因原告马家玉变更诉讼请求,应收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家玉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